广医大发〔2013〕104号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学院、各科研单位、校办产业各单位、各直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业经学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医科大学
2013年10月22日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考风建设,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2012年第33号令),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生考试应遵守《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考场规则》,诚信应考。学生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正常重考。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安排正常重考。
(一)有1-8点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查阅、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二)有9-11点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10.组织团伙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11.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第五条 学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以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为准,违规学生应予以积极配合。违规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予以加重处分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拒绝在《广州医科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监考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扰乱考场、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凡属考试违规的学生,一律要做出书面检讨、写明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
第七条 违规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广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申述办理程序详见《广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经考察半年以上,有良好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请学校领导办公会同意,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一切考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