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管理文件 » 学籍与学位管理 »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医大发〔2014〕20 号)

发布时间:2014-10-08  (浏览:

广医大发〔2014〕20号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修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学院:
    为保证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分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学校对《广州医学院学分制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医学位〔2004〕1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医科大学
 2014年1月15日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三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准予毕业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学课程和临床实习或生产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方面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下列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者或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以后经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三)在校期间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学习的全部必修课及限选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除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第五条  毕业时不授予学位的,以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由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逐个审核申请学位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并根据本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要求,提出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名单进行全面审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  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名单,由学校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相关学位信息数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14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1958- 广州医科大学
技术支持: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  电话:020-37104697  邮编:51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