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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

一、毕业条件

根据《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要求学分说明如下:

1、各专业设置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实践环节等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必须全部通过并获得学分。

2、转专业、留降级学生课程学分要求以当前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为准。

3、延长学制学生课程学分要求以原毕业所在年级培养方案为准。

具体学分要求见下表:

年级

专业

毕业要求学分

必修课(含实践)

限选课

专业

任选课

公共

选修课

创新学分

2010

临床医学(留学生)

所有必修课(含实践)考核通过并获得学分

/

8

/

/

2011

临床医学(不含留学生)

所有必修课(含实践)考核通过并获得学分

所有限选课考核通过并获得学分

10

12

5

医学检验

医学影像学

口腔医学

麻醉学

预防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2012

 

护理学

所有必修课(含实践)考核通过并获得学分

所有限选课考核通过并获得学分

10

10

5

康复治疗学

药学

生物技术

生物医学工程

法学

公共事业管理

应用心理学

市场营销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统计学

生物科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二、学位授予条件

已通过毕业审核,且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8者,符合《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相关要求规定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批准,方可授予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平均学分绩点=∑(必修及限选课程学分×绩点)÷∑必修及限选课程学分

三、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可选择延长学制或结业

根据《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申请结业。”的规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您在规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条件,可以选择

1)申请延长学制,继续完成学业。按入学年份计,可以延长至该专业所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制学生按照《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延长学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结业。根据《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申请结业的学生,按入学年份计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一次,重修合格,达到发放毕业证书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凡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均不能获得学士学位,按规定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四、注意事项

1、从2011年开始,根据《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应届毕业生毕业前重修考时间安排在3-5月,当年9月份不再安排重修考。

2、请2016届全体毕业生认真对照本专业的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关注各类课程学分能否达到要求。

3、经学业审核不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名单将于6月初(所有课程成绩公布后)统计公布,有关申请延长学制或结业的办理办法也将一并公布,请留意通知

 

上述说明和相关规定均可在教务处网页、教室宣传栏查阅,如有疑问可致电学籍考务科(37103184)查询。

特此通知。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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