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广医大发〔2014〕221号)

发布时间:2014-12-17 浏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港澳台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定义的港澳台学生是指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通过教育部批准的相关形式,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军事课、形势与政策等课程。体育课程、所有的专业实践课程、选修课程不实行免修。如果学生在其他高等院校已经学习过某些相同或相近课程,学时数或学分与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相近,并且考试合格,经学生申请可予免修。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应是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可免修课程的学分,学士学位授予参照《广州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必修、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得低于1.5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在具有学籍的时间内允许申请休学1-2年,台湾籍学生如因服兵役可休学3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他事宜按照《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