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地建设,规范教学基地管理,提高教学基地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保证各专业理论授课、见习和实习等环节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卫计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基地建设应贯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协作,为教学基地提供业务指导、师资培训、科研和教育资源、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各教学基地应重视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确保教学质量;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领导,不断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教学基地的教师应在品德修养、职业道德、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团结协作等方面做学生的表率,真正承担起高等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双重社会责任。
第二章 教学基地的分类、任务及建立
第三条 学校的教学基地分为附属医院(含直属、非直属)、实习医院和实习基地三类。
第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和指导。直属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包括社会实践、临床理论教学、见习带教和实习教学等。
第五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学校负责对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非直属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包括临床理论教学、见习带教和实习教学等。将建设的重点放在提高医院的教育教学水平、临床师资培养及学科建设等方面。
申报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或相当于三级甲等以上水平,综合性医院床位数应达到600张,专科医院、中医院的床位数应达到350张。首先由医院提交建设非直属附属医院的书面报告,经学校办公会同意,双方签订共建附属医院协议;双方共同建设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方案》对医院进行评估,最后经广东省卫计委正式评审,合格后予以挂牌。
第六条 实习医院是指附属医院以外,愿意服从学校教学管理,并能承担10人/次以上实习教学任务的医疗单位。实习医院必须是通过《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评审方案》评审认定的教学医院,学校与实习医院之间通过签订实习教学基地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实习教学工作的正常、稳定进行,保证实习质量。
第七条 实习基地是附属医院、实习医院以外的实践教学基地,承担学校相关专业实习教学任务。主要有政府机关(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企事业单位(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业行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软件开发公司、医学信息中心等)等与学校各专业相关的单位。
实习基地应根据学校相关专业实习教学需要和实习基地发展需要共商建立,一般为所在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优秀单位,并有一定数量与资质的教学和管理经验。
申请学校实习基地的单位必须能够提供实践条件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并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原则上每次能容纳3名以上的学生同时进行实习教学,非广州市内的实习教学基地应能保证学生的食宿。
凡申请建立新的实习基地,各学院应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广州医科大学实习基地建设申请表》(见附件)提交给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初审,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实习基地进行考察和评审,经评审合格报学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与实习基地签订协议,成为学校的实习基地。
第三章 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评估
第八条 教学基地应不断加大教学经费投入进行基本教学设施建设,购置教学仪器、模型、多媒体设备、教具、图书资料等。根据不同需要,设立教学管理科(办公室)、教研室、教室、示教室、技能训练室、实习生值班室、阅览室、活动室、宿舍、食堂等,确保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附属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较宽裕的教学用房,以满足学生的教学与生活需要。
第九条 教学基地应建设一支学历层次较高、业务能力较强,且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附属医院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任务的医师应具备讲师(或主治医师/相当于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职称;承担临床实习教学的,应至少是高年资住院医师(或相当于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实习基地的实习带教教师应为工作经验丰富且有教学经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制定教学基地兼职职称评聘办法,并定期评聘教学基地带教教师的兼职教学职称。兼职教学职称评聘由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共同实施完成。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将《广州医科大学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下发到各教学基地,教学基地根据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制度,报学校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评估方案并公布在学校网站。各教学基地根据评估方案进行内涵建设及管理,各学院定期对相关的教学基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通过的基地名单推荐给学校。学校每五年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的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评估认定,通过评估认定的基地由学校授予“广州医科大学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称号并予授牌。
第四章 教学基地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基地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定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一般实行附属医院、临床学院二合一的管理体制,并有一名副院长主管教学工作,下设教学管理科以及相应教研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非直属附属医院也应有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并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部门、相应的教研室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实习医院、实习基地在分管领导领导下,由科教部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和实习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教学基地在加强学生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与考核,做好学生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学基地的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各教学基地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及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实施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理论授课、见习和实习教学均应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承担,理论授课应在授课前组织集体备课,并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各专业的实习教学均应按照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执行,医学类专业还应按照《广州医科大学医学类专业临床实习教学工作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各教学基地的教学资料应按《广州医科大学教学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分类归档及保存。
第十七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各教学基地应通过各种方式和方法不断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质量,通过上公开课、示范性教学、教学检查等方法确保教学质量。由学校定期组织督导专家对教学基地的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实施等实习教学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以确保实习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拟定各项教学改革方案,鼓励各教学基地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人文实践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鼓励采用案例式、讨论式等各种灵活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培养学生获取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教学基地的老师积极探索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方式。
第六章 教学基地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按标准划拨理论教学课时费、实习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学校拨付的各项教学费用,各教学基地应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广州医学院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条例》(广医教[2005] 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