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03-28 浏览:

各专业2012届本科毕业生:

为使您提前做好毕业各方面的准备,现将我校毕业(结业、延长学制)及学位授予的有关条件再次告知你们,请互相知照。

 

一、毕业条件

根据《广州医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要求学分说明如下:

1、各专业设置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实践环节等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必须全部通过,获得学分。

2、转专业、留降级学生课程学分要求以当前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为准。3、延长学制学生课程学分要求以原毕业所在年级培养方案为准。

 

具体学分要求见附表:

12007级(五年制)毕业要求学分

年级专业

毕业要求学分

必修课(含实践)

限选课

专业

任选课

公共

选修课

创新学分

2007级临床医学

所有必修课(含实践)考核通过,获得学分

所有限选课考核通过,获得学分

10

12

5

2007级临床医学(全科医学)

2007级医学检验

2007级医学影像学

2007级口腔医学

2007级麻醉学

2007级预防医学

 

2007级中西医临床医学

2007级应用心理学

22008级(四年制)毕业要求学分

年级专业

毕业要求学分

必修课(含实践)

限选课

专业任选课

公共选修课

创新学分

2008级护理学、护理学(双语)

所有必修课(含实践)考核通过,获得学分

所有限选课考核通过,获得学分

10

10

5

2008级康复治疗学

2008级药学

2008级生物技术

2008级生物医学工程

2008级法学

2008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以上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如因学校课程计划调整造成学分数不一致的,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学位授予条件

已通过毕业审核,且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8者,符合《广州医学院学分制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相关要求规定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批准,方可授予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平均学分绩点=∑(必修及限选课程学分×绩点)÷∑必修及限选课程学分

 

三、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可选择延长学制或结业

根据《广州医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十六条“学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的规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您在规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条件,可以选择

1)申请延长学制,继续完成学业。按入学年份计,可以延长至该专业所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制学生按照《广州医学院延长学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结业。根据《广州医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申请结业的学生,按入学年份计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考(重修)课程一次,重考(重修)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凡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均不能获得学士学位,按规定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四、注意

1、从2011年开始,根据《广州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应届毕业生毕业前重修考时间安排在3-5月,当年9月份不再安排重修考。

2、请2012届全体毕业生认真对照本专业的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关注各类课程学分能否达到要求。

1)关注教务处网站的考试安排,准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毕业生必修、限选课重修考试。

2)注意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程等学分能否达到要求。任选课重修由学生自愿报名,如有学分不够且尚未报名重修的学生,须于331到教务科报名重修。

3经审核,不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名单,将于6月初(所有课程成绩公布后)统计公布,有关申请延长学制或结业的办理办法也将一并公布,请留意通知

 

 

上述说明和相关规定均可查阅教务处网站、教室宣传栏,如有疑问可致电教务科(81340184)查询。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