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2009届本科毕业生:
为使您提前做好毕业各方面的准备,现将我校毕业(结业、延长学制)及学位授予的有关条件再次告知你们,请互相知照。
一、毕业条件
根据《广州医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德、美、体达到毕业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要求见附表:
毕业生类别 |
毕业要求 | |||||
必修课(含实践课程) |
专业指定选修课/ 限选课 |
创新学分 |
专业任选课(至少应修得的学分) |
公共选修课(至少应修得的学分) |
毕业考试/毕业论文 | |
2004级 临床医学 |
所有必修课考核通过,获得学分 |
所有专业指定选修课考核通过,获得学分 |
5 5 |
14.5 |
12 |
毕业考核通过 |
2004级 医学检验 |
15.5 |
毕业考核通过,论文答辩通过 | ||||
2004级 医学影像学 |
22 |
毕业考核通过 | ||||
2004级口腔医学 |
7 | |||||
2004级麻醉学 |
18 | |||||
2004级预防医学 |
25 |
论文答辩通过 | ||||
2004级应用心理学 |
24 | |||||
2005级 护理学 |
15 |
10 10 |
毕业考核通过 | |||
2005级康复治疗学 |
9 | |||||
2005级 药学 |
15.5 |
论文答辩通过 | ||||
2005级生物技术 |
12 | |||||
2005级生物医学工程 |
9.5 | |||||
2005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卫生事业管理) |
17 |
论文答辩通过 | ||||
2005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药贸易) |
17 | |||||
2004级临床医学专业插班生 |
无要求 |
0 |
2 |
与该专业本科学生要求一致 | ||
2004级医学检验专业插班生 |
10 | |||||
2004级医学影像学专业插班生 |
6 | |||||
2004级口腔医学专业插班生 |
5 | |||||
2005级护理学专业插班生 |
12.5 | |||||
2005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卫生事业管理)插班生 |
12 |
二、学位授予条件
按照《广州医学院学分制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已通过毕业审核,且全部必修和专业指定选修课程(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8者,可授予有关专业学士学位。
平均学分绩点=∑(必修及限选课程学分×绩点)÷∑必修及限选课程学分
三、未达到毕业条件的
根据《广州医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四十二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的规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您在规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条件,可以选择:
(1)申请延长学制,继续完成学业。按入学年份计,可以延长至该专业所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制学生按照《广州医学院延长学制管理规定》(广医教[2007]30号)进行管理。
(2)结业。凡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均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也不予补发学位证书。根据《广州医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申请结业的学生,按入学年份计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考(重修)课程一次,重考(重修)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经审核不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名单将于6月初(所有课程成绩公布后)统计公布。有关申请延长学制或结业的办理办法也将一并公布。敬请留意教务处通知。
上述相关规定可查阅教务处网站或宣传栏,如有疑问可致电教务科81340184查询。
教务处
20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