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11月及2014年1月下点实习专业学生办理自主实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0 浏览: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自主实习的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医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广医教〔2009〕13号)要求,现就2013年11月及2014年1月下点实习专业学生办理自主实习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培养要求审核学生自主实习申请,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主实习。
    二、自己联系实习的单位必须符合专业培养要求,能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对实习生的指导工作,原则上医学类专业实习单位必须是通过《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认定为教学医院以上的医院。
    三、自主实习学生必须全程在自己联系的单位实习,不得中期改为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
    四、学生必须履行下列申请审批手续:
    1、学生到所在年级学生办领取《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自主实习联系函》联系实习单位,取得单位同意后,凭盖有公章的实习单位《同意自主实习回执》(下简称《回执》)到学生办索取并如实地填写《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回执》一并交给年级办老师签署意见;
    3、年级办老师将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回执》交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
    4、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与学生签订《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自主实习安全保障协议》,学生方可进行自主实习。 
    5、二级学院负责将自主实习学生资料汇总后,填写《学生自主实习情况统计表》。其中2013年11月实习专业于10月25日前,2014年1月实习专业11月15日前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五、自主实习的学生必须自带学校的实习派遣函和实习计划到实习单位报到,并将派遣函回执(加盖公章)于实习开始后1周内寄回二级学院。
    六、学生在外出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实习单位。中途确需变更实习单位的,应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七、自主实习的学生应按学校和院(系)的统一要求做好毕业实习的各项工作。对不能全面完成实习任务和未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及登记备案手续的学生,实习成绩不予认可,需补实习。
    八、实习计划有出科考核要求的专业,学生自主实习期间必须按规定参加出科理论及技能考核,具体事项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九、自主实习的一切费用(包括实习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自主实习联系函》、《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自主实习安全保障协议》、《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自主实习派遣函》可到各专业学生办领取。
 
   
广州医科大学教务处
2013年9月8日